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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执3099号

王为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3099号申请人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2号楼12层03-1505。法定代表人杜云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为,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申请人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桂元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3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原告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为于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

二、被告王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三万九千五百元;

三、驳回原告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王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王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朝民初字第231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芳

审 判 员  张亚军

代理

审判员  田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毛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