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810-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存款人民币120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某相应价值财产。2、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