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284-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负责人杨辉,任主任。被执行人赵栓虎,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14日,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焦玉霞,又名焦宝霞、焦保霞,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2日,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强贵生,男,汉族,生于1957年7月19日,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栓虎、焦玉霞、强贵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75000元、截止2016年2月21日的利息27683.4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0元、公告费900元、执行费1440.25元。被执行人强贵生已执行22000元,对余款由硖石信用社代扣强贵生的一半工资予以分期偿还,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03执2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晶
代理
审判员 李 凡
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国梁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陕0303执284-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机构代码921404296。负责人杨辉,任主任。被执行人赵栓虎,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14日,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大柳树村2组,身份证号610321197801145212。被执行人焦玉霞,又名焦宝霞、焦保霞,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2日,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大柳树村2组,身份证号610321198110227627。被执行人强贵生,男,汉族,生于1957年7月19日,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街道1号院301号,身份证号61032119570719523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栓虎、焦玉霞、强贵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75000元、截止2016年2月21日的利息27683.4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0元、公告费900元、执行费1440.25元。被执行人强贵生已执行22000元,对余款愿分期偿还,由硖石信用社扣除强贵生的一半工资。因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晶
代理
审判员李凡
人民陪审员赵小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杜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