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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异153号

广州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区碧茹与佛山龙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广州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区碧茹,佛山龙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宝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异153号异议人(第三人)广州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旺兴。委托代理人谢灿荣,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区碧茹,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龙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胡光晓。被告北京宝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胡光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区碧茹诉被告佛山龙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德宝公司”)、北京宝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日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过程中,依法追加了广州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骏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诉讼保全查封了被告龙德宝公司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禅西大道18号4S店内的机器设备等财产,第三人广州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人称:异议人于2015年7月8日与龙德宝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由龙德宝公司将其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禅西大道18号宝马4S店内的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入墙的室内装修、家具、照明电器(含中央空调等)、宝马专用工具设备检测仪、电梯、考房、维修车间、展厅、办公设备及特许经营权等一次性作价3000万元转让给异议人独立经营。异议人已经支付转让款3000万元,也于2015年9月1日接收了转让财产并一直使用至今。现法院依(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36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龙德宝公司转让给异议人的财产。异议人认为上述财产是异议人善意取得,属于异议人的财产,法院查封不当。现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所审理(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360号原告区碧茹诉被告龙德宝公司、宝日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基于原告区碧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涉诉标的物与宝骏公司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已依法追加宝骏公司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宝骏公司不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宝骏公司本次异议所据事由应在该案中作相应抗辩或主张,其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广州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苏毅清

审判员  吴小明

审判员  丁保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思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