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6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桔红,女,1975年7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洪明保,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洪浩,女,1985年7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胡敏军,男,1987年7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陈冬领,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林国增,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张菊花,女,1964年4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林意期,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林洁,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叶德寿,男,1945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唐海卫,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胡东村,组织机构代码:69128464-6。法定代表人洪明保。被执行人台州市万治物资再生利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1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294515-0。法定代表人唐海卫。被执行人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湾经济集聚区椒江分区沿海功能区S6,组织机构代码:75809335-1。法定代表人洪明保。申请执行人陈桔红与被执行人洪明保、洪浩、胡敏军、陈冬领、林国增、张菊花、林意期、林洁、叶德寿、唐海卫、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台州市万治物资再生利用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桔红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848元、执行费32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洪明保等人名下的房产及车辆,但上述该财产一时难以处置;划拨被执行人胡敏军存款57300元,划拨被执行人台州市万治物资再生利用贸易有限公司存款138960元,本案申请人共依法受偿158039元,被执行人洪明保自行支付给申请人执行款1000000元。另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桔红以被执行人洪明保等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且各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桔红以被执行人洪明保等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且各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6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代理
审判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郭健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