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4696号
原告:赵文斌。
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56号(1005室)
负责人:王鑫。
委托代理人:付秋彤,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斌与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斌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文斌负担。
审 判 长 石瑷丹
审 判 员 王 俊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佟丹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