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3民督11号

安阳市总工会、安阳安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安阳市总工会,安阳安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督11号

申请人:安阳市总工会,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善飞,总工会主席。

被

申请人:安阳安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向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冯长革,董事长。申请人安阳市总工会与被申请人安阳安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宝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8日发出(2016)豫0503民督1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安德宝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安德宝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被申请人安德宝公司并未建立工会,不欠申请人安阳市总工会工会会费。

本院认为异议成立,应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豫0503民督1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6455元,由申请人安阳市总工会负担。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