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督11号
申请人:安阳市总工会,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善飞,总工会主席。
被
申请人:安阳安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向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冯长革,董事长。申请人安阳市总工会与被申请人安阳安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宝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8日发出(2016)豫0503民督1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安德宝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安德宝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被申请人安德宝公司并未建立工会,不欠申请人安阳市总工会工会会费。
本院认为异议成立,应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豫0503民督1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6455元,由申请人安阳市总工会负担。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