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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897号

刘忠斌与周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忠斌,周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89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忠斌,男,196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周正,男,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刘忠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周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3月30日的欠款18000元,已执行回款14000元。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收入。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立海

审判员  姜宗渭

审判员  蔡海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正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