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5090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孙子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乐郎迪娱乐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一路555号奔力乡间城12幢-1-1。
负责人:阳年能,投资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重庆乐郎迪娱乐服务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员 肖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紫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