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5101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599号金锦苑29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雪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斯源,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莎莎,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玉仓。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玉仓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朱玉仓达成和解,现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淑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