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592号原告马洪涛,男,1982年7月17日生,朝鲜族,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告于立君,男,1955年2月28日生,汉族,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告王国芝,女,1955年2月28日生,汉族,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涛诉被告于立君、被告王国芝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马洪涛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工资款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洪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告于立君在九台农商行工资款5万元予以冻结(账号:×××);
二、被告王国芝在九台农商行工资款5万元予以冻结(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