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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执953号

关于姜凤义与承德峰达硅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95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凤义,承德峰达硅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953号申请执行人姜凤义。被执行人承德峰达硅砂有限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开发区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纪春艳,职务董事长。关于姜凤义与承德峰达硅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3109号民事判决书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承德峰达硅砂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承德峰达硅砂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8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立军

审 判 员  窦永海

代理

审判员  郑国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晓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