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985号原告廖军荣,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周绍仁,江西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和县赣通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460906-2。法定代表人匡仁潮。地址吉安市泰和县澄江大道富瑞浅水湾吟12栋。被告匡仁潮,男,汉族,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军荣诉被告泰和县赣通商贸有限公司、匡仁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军荣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军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军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3元,保全费2888元,合计人民币7091元,由原告廖军荣负担。
审判员 康小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