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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民初985号

原告廖军荣诉被告泰和县赣通商贸有限公司匡仁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军荣,泰和县赣通商贸有限公司,匡仁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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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985号原告廖军荣,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周绍仁,江西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和县赣通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460906-2。法定代表人匡仁潮。地址吉安市泰和县澄江大道富瑞浅水湾吟12栋。被告匡仁潮,男,汉族,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军荣诉被告泰和县赣通商贸有限公司、匡仁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军荣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军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军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3元,保全费2888元,合计人民币7091元,由原告廖军荣负担。

审判员  康小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