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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行审308号

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蔡晓龙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蔡晓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2行审308号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69659351XT,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55号。法定代表人谢刚,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朝,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二执法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蔡晓龙,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5﹞第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执行申请的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渝涪综执(土)罚字﹝2015﹞第16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苏 波

审判员 刘 姣

审判员 陈 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寿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