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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1执445号

田小芹与王永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小芹,王永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田小芹,女,1955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被执行人王永海,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1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小芹与被执行人王永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执行人王永海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永海的银行存款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银书

审判员  霍秀清

审判员  霍小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艳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