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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字2957号之二

曾维胜与重庆拜恩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蒋德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维胜,蒋德春,重庆拜恩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字2957号之二原告曾维胜,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委托代理人淳博,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德春,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景远清,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拜恩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113号附2号4楼。法定代表人周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锐,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维胜与被告蒋德春、重庆拜恩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维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维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维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2元,由原告曾维胜负担。

审 判 长 朱 敏

代理

审判员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印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