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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民初5687号

纪淑华与黄立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纪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5687号原告纪某某,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纪显臣,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黄某某,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纪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纪显臣、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黄某某离婚;2、婚生子黄佳琪由纪某某抚养,黄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3、低保金个人归个人所有。事实和理由:纪某某与黄某某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等原因,致使双方感情破裂。2015年7月20日,纪某某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该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纪某某的诉讼请求。现半年多已经过去,纪某某与黄某某的关系不但未缓和,而且矛盾越来越大,双方确无和好可能,无法共同生活,故再次诉至法院。黄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因为纪某某不向其支付黄思宇在交通事故死亡得到的赔偿金。如果纪某某同意向其支付20000元,其便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纪某某、黄某某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纪某某与黄某某于2003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黄思宇,该女于2009年10月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二人于2011年6月23日育有一子黄佳琪。日常生活中,因黄某某饮酒,纪某某经常与其发生矛盾。2015年7月20日,纪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判决驳回了纪某某的诉讼请求。纪某某从2015年7月20日提起诉讼之日开始同黄某某分居,搬到其父亲纪显臣家居住,其于2016年6月27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黄某某系北大荒酒厂车间工人,月工资不固定,在800元到900元之间。

本院认为,纪某某先后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黄某某离婚,且其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便与黄某某分居至今,同时,黄某某答辩称不离婚的理由系纪某某不向其支付二人已故女儿黄思宇的死亡赔偿金,由此可见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故本院对纪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纪某某要求抚养黄佳琪,黄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的诉讼请求,因黄某某同意黄佳琪由纪某某抚养,且其每月的收入在800元到900元之间,故本院确认黄佳琪由纪某某抚养,黄某某每月向黄佳琪支付抚养费300元。关于纪某某主张的低保金个人归个人所有的诉讼请求,因纪某某与黄某某离婚后,申领低保金的条件发生变化,双方是否仍享受低保保障尚不确定,故对纪某某要求低保金个人归个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黄某某要求分割其已故女儿黄思宇的死亡赔偿金20000元的主张,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死亡赔偿金为现实存在的款项,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纪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黄佳琪由原告纪某某抚养,被告黄某某每月向黄佳琪支付抚养费用300元;

三、驳回原告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以上款项原告纪某某已预交,被告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纪某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崔明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明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