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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474号

贾元元与孙洪涛、李景、梁桂芳、山东省枣乡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茌平县鑫岳生态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元元,孙洪涛,李景,梁桂芳,山东省枣乡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茌平县鑫岳生态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474号

申请执行人:贾元元,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孙洪涛,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李景,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梁桂芳,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枣乡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被执行人:茌平县鑫岳生态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贾元元与孙洪涛、李景、梁桂芳、山东省枣乡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茌平县鑫岳生态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19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89800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冻结了被执行人梁桂芳的银行账户,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茌民一初字第1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崔永涛

审判员  周 民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晨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