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7409号原告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6号2幢5-1,组织机构代码75307849-4。法定代表人李沛,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明月,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婉,公司员工。被告熊胜男,女,生于1979年8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熊胜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嘉志
人民陪审员 刘运祥
人民陪审员 彭钦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爱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