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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277号

刘铁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277号移送执行部门:登封市人民法院未成年综合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铁,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关于被告人刘铁犯盗窃罪作出的(2015)登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铁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车辆信息进行调查,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依法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登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铁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