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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执恢25号

雷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志刚,张晓茹,李含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雷志刚,男,汉族,1958年7月7日生。被执行人张晓茹,女,汉族,1963年12月12日生。被执行人李含欣,男,汉族,1965年4月生。雷志刚与张晓茹,李含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1999)礼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雷志刚200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退出执行程序。2016年8月4日本院依据雷志刚申请恢复执行。2016年8月24日雷志刚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雷志刚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425执恢25号雷志刚与张晓茹,李含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步超

审判员  崔存文

审判员  邓国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