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雷志刚,男,汉族,1958年7月7日生。被执行人张晓茹,女,汉族,1963年12月12日生。被执行人李含欣,男,汉族,1965年4月生。雷志刚与张晓茹,李含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1999)礼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雷志刚200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退出执行程序。2016年8月4日本院依据雷志刚申请恢复执行。2016年8月24日雷志刚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雷志刚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425执恢25号雷志刚与张晓茹,李含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步超
审判员 崔存文
审判员 邓国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