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224号罪犯李汉辉,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2007)惠中法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汉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7年8月29日以(2007)粤高法刑三复字第59号裁定,核准判处罪犯李汉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汉辉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4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汉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汉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3次;2015年2月,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汉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汉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怀 晓 红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国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