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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423号

大连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大连市山兴达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市山兴达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市山兴达建材有限公司,大连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大连市山兴达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黎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