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市山兴达建材有限公司,大连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大连市山兴达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黎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婷婷
大连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大连市山兴达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市山兴达建材有限公司,大连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大连市山兴达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黎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