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1民初2389号之一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和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井兴,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争国,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黔西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争国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查实被告现在的下落,需公告送达诉讼资料,故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发出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交费通知书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艳阳
审 判 员 梁永雄
人民陪审员 袁正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