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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1民初2389号之一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周争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周争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1民初2389号之一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和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井兴,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争国,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黔西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争国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查实被告现在的下落,需公告送达诉讼资料,故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发出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交费通知书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艳阳

审 判 员  梁永雄

人民陪审员  袁正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