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677号之二
原告:商丘建业华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雷,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环,女,汉族,1984年9月17日出生。
原告商丘建业华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环追偿权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建业华润置业有限公司在诉状中所列举被告李环的住址处,本院无法找到上述被告的确切住址,致使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商丘建业华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丘建业华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120元,财产保全费4740元,共计10860元,退回原告商丘建业华润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启峰
审 判 员 杨 梅
人民陪审员 徐丽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邵悦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