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2民初1007号
原告:深圳市康佳商用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魏娟,湖北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帅。
原告深圳市康佳商用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院依照原告深圳市康佳商用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在起诉书中提供的被告郑帅的地址,向被告郑帅邮寄送达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均被邮局退回,且被告郑帅电话联系不上,本院已多次敦促原告深圳市康佳商用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向本院提供被告郑帅准确有效的住址,原告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康佳商用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时没有向本院提供被告郑帅准确的住址、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导致无法向被告郑帅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康佳商用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舒学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