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985号
申请执行人:罗敬瑞,男,农民。
被执行人:张伟,男,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敬瑞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鲁1521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23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有工资,本院已冻结;于2016年8月22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登记信息;于2016年8月23日向阳谷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6年8月22日向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剩余标的额13500元及利息、诉讼费69元、执行费54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立强
审 判 员 赵永辉
人民陪审员 陈风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守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