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3437号
原告:黄俊,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3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郭志全,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8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郫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2F-3F、12F-13F、29F-31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901862230M。
原告黄俊与被告郭志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黄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俊负担。
审判员 李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