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451号
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装备园兴隆十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43530987。
法定代表人:崔颖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青华,该公司职员。
原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426460-7。
法定代表人:陈洪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为466.5元,由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章 鸿
代理
审判员 吴运琦
人民陪审员 曹 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