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636号申请执行人梁红清,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黎钊,男,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南区。被执行人黎成新,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王宜洪,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吉安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法定代表人颜建国,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茂中法民三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黎钊、黎成新、王宜洪、吉安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黎钊赔偿损失97127.07元给申请执行人梁红清;被执行人黎成新赔偿损失97127.07给申请执行人梁红清;被执行人王宜洪赔偿损失49432.69元给申请执行人梁红清,被执行人吉安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宜洪、吉安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一审诉讼费703元,负担二审诉讼费1038元;黎钊负担一审诉讼费1381元;黎成新负担一审诉讼费1381元。但被执行人黎钊、黎成新、王宜洪、吉安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黎钊在本院(2016)粤0902执692号案有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公司汇至本院案款专户的赔偿款91659元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黎钊在本院(2016)粤0902执692号案的案款收入916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水洋
审判员 颜 辉
审判员 江锦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日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