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256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秦淮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6号文化产业园06幢。法定代表人高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成,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志培,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南京赢家缘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路99号。法定代表人孙桂侠。被执行人南京凡德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路99号。法定代表人孙桂侠。南京秦淮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南京赢家缘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南京凡德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赢家缘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和南京凡德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在审理中已不经营,其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两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0440元已被本院扣划并转交申请执行人。现本院已将该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8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1044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李建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