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初字第1892号

原告祁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祁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祁某甲,陈某某,祁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892号

原告:祁某甲,住隆化县。电话:150XX****XX。

委托代理人:王占义(系原告丈夫)。电话:150XX****XX。

委托代理人:黄建军,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电话:136XX****XX。

被告:陈某某,住隆化县。电话:151XX****XX。被告祁某乙,住隆化县。电话:151XX****XX。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白凤武,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电话:135XX****XX。

原告祁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祁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郭英杰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为双方调解未果。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李新军的起诉,本院准许。因案件复杂、争议较大,于2015年9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钱宝莲、

审判员郭英杰、

人民陪审员安广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3月3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为钱宝莲、王翔宇、安广义。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2016年6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占义、黄建军,被告陈某某、祁某乙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白凤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2011年至2015年应得的土地租金4975元,以后按每人50%份额分配,每年给付原告1935元,至该土地承包合同履行完毕止。2、祁尚信名下种粮直补每年190元,由被告返还原告每年应得95元,以后按每人50%份额分配,原告每年应得95元,至土地承包合同履行完毕。3、二被告退还侵占原告父母遗留的自留地(0.28亩)的二分之一(0.14亩),或按每年420元(0.14亩*3000元/亩)的标准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事实和理由:原告祁某甲与被告祁某乙系亲姐妹,原告是姐姐,被告是妹妹,且原告父母只生育姐妹二人。母亲马继华于2002年12月30日去世,父亲祁尚信于2010年10月15日去世。父母生前承包地1.29亩,由隆化县隆化镇阿拉营村委会租赁给李新军,从2011年起租赁10年,每亩每年租金3000元,租金每年为3870元。父亲去世后,就遗产继承问题,阿拉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双方做出了调解书,按照调解书约定,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双方各得50%。即上述土地租赁费原告每年应得1935元。但上述租金从2011年起就由二被告领走。二被告2011年给付原告1700元,差235元;2012年、2013年给付原告1500元,每年差435元;2014年以后被告再没有给付过原告,到2015年共差原告4975元未给付。原告父亲祁尚信应得的粮种直补每年190元,亦应按上述调解书的约定,原告每年应分得95元。父母去世后遗留的位于阿拉营村小南沟自留地0.28亩被二被告侵占,原告应分得0.14亩。上述事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未果,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陈某某、祁某乙辩称,原告诉状所列诉讼请求都不属于父母的遗产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诉被继承人祁尚信、马继华均于2011年之前死亡,而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2011年至2015年应得的土地租金4975元,以后按每人50%份额分配,每年给付原告1935元,至该土地承包合同履行完毕止。2、祁尚信名下种粮直补每年190元,由被告返还原告每年应得95元,以后按每人50%份额分配,原告每年应得95元,至土地承包合同履行完毕。3、二被告退还侵占原告父母遗留的自留地(0.28亩)的二分之一(0.14亩),或按每年420元(0.14亩*3000元/亩)的标准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原告要求分割的上述财产均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上述财产应否分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应向涉诉土地所在村组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祁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  宝  莲

审 判 员 王  翔  宇

人民陪审员 安  广  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雷

书 记 员 王兴思王兴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