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于执字第01288号申请执行人华思美被执行人赵万德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华思美申请赵万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赵万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于执字第012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毛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