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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保599号

杨保华因与刘海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保华,刘海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599号申请人杨保华,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海玲,女,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杨保华因与被申请人刘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海玲坐落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36万元。申请人杨保华提供登记在担保人王家玉名下坐落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海玲坐落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不得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玉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