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842号
申请执行人:高雪君。
被执行人:科美科博宇(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GRECOGIOVAMBATTISTA。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雪君与被执行人科美科博宇(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因科美科公司自2015年9月起停产关闭工作场所、不安排工作、不支付工资,高雪君等多人分别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起确认劳动关系、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争议,该委经缺席审理,作出上述裁决。执行中,本院在被执行人登记住所地未查找到其经营办公所在,未查找到其法定代表人,未查找到其有土地、厂房、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科美科公司在法院另有多案审理、执行中,总标的额较大,其银行帐户已被法院冻结,其安装投入到张家港宇新羊毛工业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均被法院查封。本案尚未执行到位83600.9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除已被另案查封的机器设备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案字[2016]第6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李 元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