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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刑初173号

王海港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王海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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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刑初173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港,个体经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张邦江,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业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港及其辩护���张邦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8日18时49分许,被告人王海港驾驶鲁V×××××号小型客车沿央赣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律南路路口北15米处时,与行人韩某碰撞,致使韩某死亡。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海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海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王海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辩护人张邦江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具有自首情节;在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后积��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补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8日18时49分许,被告人王海港驾驶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央赣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央赣路与律南路路口北15米处时,与行人韩某相撞,致使韩某死亡。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海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打电话报警,办案民警在事故现场将被告人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人口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年龄等身份情况;(2)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及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海港打电话报警;(3)抓获经过证实,办案民警在事故现场将被告人王海港传唤到案;(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海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5)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王海港无违法犯罪前科;(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王海港有驾驶资格;(7)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肇事车辆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登记情况。2、证人证言:韩某甲证实:2016年2月28日晚,我父亲韩某从家里去村委开会时被一辆面包车撞到后死亡了。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状况。4、鉴定意见(1)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尸体检验照片证实,被害人韩某系严重颅脑及胸部损伤死亡。(2)安丘市安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整车判定不合格,刹车、右灯合格。(3)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乙醇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王海港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上述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应予采信。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属就经济赔偿问题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本院调解,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再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先行垫付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款被告人表示自愿放弃,不再要求被害人亲属返还,并再行支付被害人亲属补偿款一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港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王海港系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在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通过保险理赔已获赔偿的情况下,又给予被害人亲属额外经济补偿,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海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光峰

人民陪审员  范声芳

人民陪审员  张秀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超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