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81民特77号
申请人:梁群,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南省津市市。
申请人:肖平,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南省澧县。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梁群与肖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梁群、肖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8日经津市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肖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1000元,肖平车损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上述损失由梁群在协议签订后十日内结清;
二、梁群车损自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梁群与肖平于2016年8月8日经津市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姜业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黄跃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