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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财保564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弹子石支行与丁泽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弹子石支行,丁泽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6)渝0108财保564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弹子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负责人彭世达,该行行长。被申请人丁泽洪,男,汉族,1966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弹子石支行与被申请人丁泽洪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弹子石支行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丁泽洪名下银行存款2613291.89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弹子石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丁泽洪所有的银行存款2613291.89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沁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