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执复2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山东路支行与贵州华田时润商贸有限公司、贵阳南明雪明装修装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山东路支行,贵州华田时润商贸有限公司,贵阳南明雪明装修装饰有限公司,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赵洪春,扈秀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执复27号复议

申请人(案外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会展商务区TB-1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楼。

法定代表人:索美英,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山东路支行。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中山东路**号。

负责人:陈雯,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贵州华田时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号瑞和花园*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阳南明雪明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西湖路*栋负*层**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冉先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洪春,男,1952年7月4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扈秀琴,女,196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山东路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申请执行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西担保公司)等借款纠纷执行案,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2016年4月16日作出的(2016)黔01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市西担保公司的款项后,已按判决判令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市西担保公司已履行其担保义务。执行终结后,农商行提出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已执行终结的情况下,农商行才提出异议不属于异议案件受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农商行复议称,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农商行对市西担保公司被法院冻结的款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冻结的市西担保公司的帐户系该公司的保证金专户,帐户上法院冻结的资金系该公司用于借款人向农商行借款的担保金。农商行不知道法院扣划冻结款的时间,故可以在冻结时也可以在扣划后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中国银行诉贵州华田时润商贸有限公司、贵阳南明雪明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市西担保公司、赵洪春、扈秀琴借款纠纷案,2015年4月3日,贵阳中院于诉讼中作出(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123-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市西担保公司在农商行的10000000元银行存款,并向农商行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同年11月18日作出(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判令贵州华田时润商贸有限公司归还中国银行借款本金9731164.81元及利息。市西担保公司对其中4000000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等。执行中,2016年2月1日,贵阳中院要求农商行协助法院将市西担保公司在农商行的冻结款3512948元划到法院帐上,同月4日,贵阳中院将该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25日,农商行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冻结的帐户系保证金专用帐户,资金是市西担保公司质押给该行的保证金,法院冻结扣划错误。

本院认为,2015年4月3日法院冻结市西担保公司银行存款时已向农商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年2月1日扣划时协助执行通知也送达了农商行。同月4日,已将该款发放申请执行人。25日,农商行才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本案已执行终结的情况下,农商行才提出异议,贵阳中院裁定驳回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审判长  刘芳

审判员  邵霞

审判员  付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