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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财保60号

夏传云申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传云,杨荣东,李文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财保60号

申请人:夏传云,男,生于1970年11月22日,汉族。

被

申请人:杨荣东,男,生于1961年7月29日,汉族。

被

申请人:李文碧,女,生于1966年12月9日,汉族。申请人夏传云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价值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夏传云以其所有的位于邻水县坛同镇汉渝路210国道旁5号门市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传云以被申请人杨荣东、李文碧向其借款100,000元未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杨荣东所有的川XB95**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SGJA52U6BH096840,发动机号:B1241081),期限为2016年8月24日至2017年8月24日;

二、查封申请人夏传云所有的位于邻水县坛同镇汉渝路210国道旁5号门市(建筑面积:36.72平方米,房权证号:邻房监房权证字第2008032**号,产权档案号:20909),期限为2016年8月24日至2017年8月24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杨荣东、李文碧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宁晓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