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财保60号
申请人:夏传云,男,生于1970年11月22日,汉族。
被
申请人:杨荣东,男,生于1961年7月29日,汉族。
被
申请人:李文碧,女,生于1966年12月9日,汉族。申请人夏传云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价值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夏传云以其所有的位于邻水县坛同镇汉渝路210国道旁5号门市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传云以被申请人杨荣东、李文碧向其借款100,000元未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杨荣东所有的川XB95**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SGJA52U6BH096840,发动机号:B1241081),期限为2016年8月24日至2017年8月24日;
二、查封申请人夏传云所有的位于邻水县坛同镇汉渝路210国道旁5号门市(建筑面积:36.72平方米,房权证号:邻房监房权证字第2008032**号,产权档案号:20909),期限为2016年8月24日至2017年8月24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杨荣东、李文碧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宁晓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