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6刑初396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6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6]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冰青、杨少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8日7时许,被告人金某持A2驾驶证驾驶皖K×××××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接颍上县耿棚镇“小博士”幼儿园学生上学,该车辆行驶至颍上县耿棚镇耿棚街道路段时被颍上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清点,该车辆共乘坐22人,超员100%以上。另查明,被告人金某因本案于2016年4月2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道路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孟某、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车辆检查笔录、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校车业务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罚金与行政处罚罚款相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谌 敏
审判员 尤 嫚
审判员 汤 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