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202号
原告:刘某某。女,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许某某,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云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