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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2202号

刘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202号

原告:刘某某。女,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许某某,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云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