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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执2282号

朱国英、沈建军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国英,沈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2282号申请执行人朱国英被执行人沈建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02民初0274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沈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建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建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沈建军(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37的存款人民币13044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巍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