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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1285号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新建、马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新建,马芹,孟庆锋,李月娥,孟庆华,李翠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孟新建。被执行人马芹。被执行人孟庆锋。被执行人李月娥。被执行人孟庆华。被执行人李翠兰。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商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标的为1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62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10500元,其余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斌执行员  陈峰执行员  王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