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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6263号

原告张凤与被告张俊德、刘全书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张凤,张俊德,刘全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263号

原告:张凤,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张俊德,男,195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刘全书,女,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与被告张俊德、刘全书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后原告张凤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书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妮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