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263号
原告:张凤,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张俊德,男,195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刘全书,女,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与被告张俊德、刘全书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后原告张凤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书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妮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