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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行审213号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平顶山市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02行审213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277号新华区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2005462116U。法定代表人王志尧,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仲维军,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红超,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老师专对面西16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491000004713。法定代表人段才志,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新人社监理字(2015)第3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工资75823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平新人社监理字(2015)第3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理:限10日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黄勇43820元、葛吕峰26800元、覃宇田22750元、陈保友38500元、宋铁头33850元、鲁刚军38000元、谭建安33100元、朱记章20310元、薛东升36830元、刘老庄21000元、梁存书14169元、于茂庆15000元、郭文龙28600元、程启青323**元、李红梅52000元、吕文强42000元、李光均19188元、石玲玲12000元、王超15000元、朱姗姗7000元、张建甫6000元、陈培林4000元、范勇飞3000元、彭秀菊58971元、李钢庆10200元、左付军26600元、王会芳3000元、岳铁岭5000元、关红卫1680元、马玉乐1500元、马腾40000元、刘福全10700元、李亚祥7000元、陈建来13370元、陈保国15000元。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新人社监理字(2015)第3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平顶山市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工资共计758238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新

审 判 员  佘明光

代理

审判员  张 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子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