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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9294号

许义成与上海翔康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义成,上海翔康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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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9294号原告许义成,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张扬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翔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义成诉被告上海翔康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义成于2016年8月24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义成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义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尹秀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沁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