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605号申请执行人白广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建国,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白广平与任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在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仅以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偿还债务,不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 格图
代理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