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3233号原告刘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夏念,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艺与被告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艺于2016年8月24向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曾辉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其自愿为原告刘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曾辉名下价值15元人民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 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庄锦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