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877号申请执行人曲书和,男,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文富,男,汉族,无职业,原住延吉市。曲书和与李文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57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文富送达立案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曲书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曲书和与被执行人李文富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曲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文富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5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搜索“”